孙长宗与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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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1621民初3770号

原告:孙长宗,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滨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伊超,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惠民县。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伊超系原告孙长宗表弟曹希户的干儿子,2014年左右,被告伊超因经营生意需要经曹希户介绍向原告孙长宗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1分,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截止2018年12月17日,被告未偿还原告以上借款本息,经结算,被告伊超认可共欠原告借款本息65000元,结算后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65000元借条一张,同时将原借条收回,被告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承诺于2018年年底偿还原告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9年上半年陆续还清,未再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催要,被告于2019年至2020年1月共计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5000元,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伊超尚欠原告孙长宗借款3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原告陈述的还款情况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伊超理应偿还;被告伊超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超偿还原告孙长宗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伊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振
书记员刘金淼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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