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旺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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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豫1302民初125号

原告张庭旺,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吉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英,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张庭旺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王英,2015年6月24日”。借款发生后,2015年7月2日通过被告姐姐王燕账户还款40000元,于2015年7月14日再通过被告姐姐王燕账户还款20000元。在2015年11月2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有原告通过银行账户转至被告王英银行卡。2017年7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张庭旺现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月息2分。王英,2017年7月18日”。此后,再未偿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借条两份,还款凭证两份,及借款凭证一份,上述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故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分,该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庭旺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28872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王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白雨
书记员胡东阳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