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伟与曹光跃、戴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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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581民初1601号

原告:张光伟,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地:武冈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曹光跃,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戴叶云,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光跃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张光伟立据借款50000元,被告戴叶云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个月,在按月利率6%扣除头息后,被告曹光跃实际收到借款本金47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曹光跃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8日支付利息3000元,共支付了五个月利息,累计支付利息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曹光跃应偿还原告张光伟的借款本金47000元。已偿还的利息15000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有6540元【15000元-[47000元×(3%÷30天)×180天]】应抵扣被告曹光跃的借款本金。因此,截止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曹光跃拖欠的借款本金为40460元(47000元-654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但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7月29日,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为2019年7月30日。因此,未偿还的借款本金4046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经计算,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2428元[40460元×(0.5%÷30天)×360天]。被告戴叶云为借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戴叶云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019年3月29日)之日起六个月(2019年9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戴叶云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光跃偿还所欠原告张光伟借款本金40460元,利息2428元,本息合计4288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2020年7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5%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光伟要求被告戴叶云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张光伟负担150元,被告曹光跃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小鸿
法官助理喻凤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