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华与郑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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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2民初3188号

原告:张文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郑根勇,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郑根勇于2016年5月23日向张文华借得款项10000元,并由郑根勇于同日向张文华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该借条载明,郑根勇今向张文华借到10000元,暂定借用一个月等。郑根勇至今未向张文华返还上述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根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文华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文华已预交68元),由被告郑根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苍林
代书记员陈莉莉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