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思宇与赵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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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302民初1890号

原告:程思宇,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宽,系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竑博,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借款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对于上述约定,双方在2020年1月4日签订借款合同予以确认。到期后,赵竑博并未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程思宇提供了证据证明赵竑博向其借款75000元,故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竑博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关于程思宇主张的本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程思宇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程思宇主张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限,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利率与借期内利率一致,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程思宇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赵竑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程思宇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赵竑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张忠玲
人民陪审员李艳芬
代理书记员董晓明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