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裕明与江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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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22民初3654号

原告:董裕明,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江洪启,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洪启于2018年5月4日向原告董裕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该款原告董裕明于同年5月4日转账5万元和5月5日转账5万元交付给被告江洪启。被告江洪启借款后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江洪启借款后负有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之义务。原告董裕明要求被告江洪启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洪启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洪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裕明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江洪启负担。
原告董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洪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钟早根
书记员邵丽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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