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与陈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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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11123号

原告周俊,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陈丽宾,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3月16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计769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丽宾返还周俊借款769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陈丽宾负担。
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陈丽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沈雨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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