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刚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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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323民初3603号

原告:秦立刚,男,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杨,男,住沂源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因被告涉嫌一起刑事案件,原告于2018年9约7日为其缴纳了10000.00元的取保候审金,后被告领取了公安机关退回的10000.00元取保候审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否认的2500.00元的借款的诉讼请求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取保候审保证金交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对部分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被告所欠原告借款12500.00应当偿还;原被告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立刚欠款12500.00元;
二、准许原告秦立刚撤回要求被告李杨偿还2500.00元部分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秦立刚要求被告李杨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被告李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宝利
书记员陈冰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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