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召建与徐翔、陈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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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923民初3712号

原告:孟召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翔,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新泰市,现住东平县。
被告:陈士艳,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翔与被告陈士艳系夫妻。徐翔多次向孟召建借款。2020年6月29日,经双方结算,徐翔共计向孟召建借款95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2分,徐翔向孟召建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时约定以前所有借条均作废,借款以该借条为准。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翔向原告孟召建借款9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被告未到庭反驳的情况下,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孟召建要求徐翔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高于法律规定,现孟召建仅要求徐翔支付自借条出具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共计3.8万元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陈士艳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系双方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经过审理,孟召建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孟召建要求陈士艳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徐翔、陈士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孟召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召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3.8万元;
二、驳回原告孟召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葛安鹏
书记员李云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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