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与林如会、王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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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416号

原告:张华,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林如会,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鲜花,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原告张华与被告林如会、王鲜花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张华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华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利息贰仟伍佰元整,每月利息15号付”。之后,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6日,后未再还本付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如会、王鲜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华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林如会、王鲜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鑫鹏
法官助理郑莎莎
代书记员肖蓉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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