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81民初2752号原告钟文武与被告肖健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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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981民初2752号

原告:钟文武,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肖健,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肖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钟文武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钟文武现金八千元整,于2018年7.12归还借款人肖健2018.7.7”。借款逾期后,肖健未予偿还,故钟文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肖健向钟文武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钟文武与肖健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肖健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对钟文武要求肖健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钟文武要求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文武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朝东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陈慧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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