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映聪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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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7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孙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萍、符喜,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映聪,曾用名黄映冲,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君,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都支行)(受托贷款人)、置业担保中心(保证人、抵押权人)与黄映聪(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黄映聪借款475000元用于买房,借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即月利率为3.75‰,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保证人对借款人应付未付款项(包括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款项)向委托贷款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借款人以合同项下抵押物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违约致使保证人向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以及借款人因迟延偿还保证人代偿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罚息;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借款人追偿为借款人代偿的款项及因此而产生的违约金;借款人逾期偿还保证人之代偿款,应当从保证人代其偿还债务之日起至还清保证人代偿款之日止,按逾期还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四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因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等。
2014年10月2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8号7栋1102房产(下称“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置业担保中心。2014年10月30日,农行花都支行向黄映聪发放了贷款475000元。
2018年5月8日,置业融资公司(丙方、受让人)与公积金中心(甲方)、置业担保中心(乙方、转让人)签订《权利义务承接协议书》,约定乙方置业担保中心将其在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权利义务及抵押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至丙方置业融资公司行使。对此,置业融资公司、公积金中心、置业担保中心共同于2018年5月11日向黄映聪快递《通知》予以告知。
2019年8月15日,公积金中心向黄映聪发出《还款通知书》,通知其涉案贷款已逾期27期,逾期本息应全额偿还。2019年8月15日,公积金中心向置业融资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偿通知书》,告知由于黄映聪未按约定足额还款累积已达27期,要求置业融资公司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8月28日,置业融资公司向公积金中心转账支付了468012.05元。2019年8月30日,公积金中心向置业融资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偿确认书》,确认置业融资公司已依约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8月30日,收到置业融资公司支付代偿款项合计468012.05元(其中,本金433121.38元、利息31236.83元、罚息3653.84元)。公积金中心并确认其就《抵押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已全部受偿。
另查明,黄映聪、郑晓君于2012年3月14日在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郑晓君于2014年8月6日签字《同意抵押声明书》给置业担保中心,表示“因黄映聪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时向置业担保中心申请由该中心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本人同意借款人将共有财产即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置业担保中心”。
置业融资公司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置业融资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836.62元。

一审法院认为,《抵押借款合同》是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积金中心与农行花都支行之间系委托贷款合同关系,《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公积金中心享有及承担。置业融资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置业担保中心签订《权利义务承接协议书》,置业担保中心将其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权利义务及抵押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至置业融资公司行使,并通知了黄映聪。据此,置业融资公司承继享有和承担置业担保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黄映聪取得借款后未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置业融资公司因此代偿本息合计468012.05元。公积金中心确认置业融资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其就《抵押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已全部受偿。显然,公积金中心基于黄映聪违约的事实,行使了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的权利,涉案借款的履行期限由此而届满。因此,置业融资公司请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置业融资公司要求黄映聪偿还代偿款468012.05元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置业融资公司要求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属于担保责任追偿纠纷,在置业融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客观上存在资金利息的损失。由于置业融资公司未对黄映聪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举证,因此一审法院结合黄映聪违约的程度和当前金融融资利率的水平,酌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置业融资公司主张违约金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纠纷因黄映聪违约所致,置业融资公司要求黄映聪承担律师费9836.62元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黄映聪、郑晓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晓君亦清楚黄映聪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因此,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制原则,郑晓君事实享有了案涉借款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债务应属于两人夫妻共同债务,郑晓君应当共同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法院是否有权在本案中调整违约金。双方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过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有权在本案中调整违约金。
二、涉案合同违约金应确定为每日万分之四还是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黄映聪、郑晓君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考虑到全案的情况及本案处理的社会效果,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置业融资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映聪、郑晓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8012.0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468012.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2元,由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5元,黄映聪、郑晓君负担8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上诉人黄映聪、郑晓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平
审判员王泳涌
审判员吴湛
法官助理李莉
书记员肖蓉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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