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平与翁鑫、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07字数 1360阅读模式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3371号

原告:马广平,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杰,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翁鑫,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8938540E。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翁鑫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64800元,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翁鑫。2018年3月11日,被告翁鑫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马广平现金陆万肆千八百元整(64800)欠款人:翁鑫2018年3月11日”。2019年11月22日,原告马广平与被告翁鑫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翁鑫自2019年11月30日按月偿还借款,借款总额为64800元,并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马广平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翁鑫。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协议、企业信息打印件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翁鑫为原告马广平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了借款的金额,经被告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翁鑫交付借款,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双方订立了还款协议,被告翁鑫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应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欠款人处仅有翁鑫的签名,无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公司名称,还款协议书仅在首部债务人处注明为“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翁鑫”,结尾债务人处仅有翁鑫的签名,无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公司名称,综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或承诺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云创蓝缘珠宝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鑫偿还原告马广平借款64800元及利息(以6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广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翁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柯浔
人民陪审员周海红
人民陪审员韩小蒙
书记员王玉娇

2020-11-12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