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民政与徐伟、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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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1224民初4280号

原告:尹民政,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昌图县,现住昌图县。
被告:徐伟,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辽宁新华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副经理,住昌图县。
被告:王立辉(系徐伟妻子),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昌图育才实验学校教师,住昌图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慧佳(系徐伟、王立辉女儿),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昌图县,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徐伟、王立辉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利息应按年息17%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伟、王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尹民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7%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徐伟、王立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子明
书记员张朋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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