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佳武与王杰帅、曾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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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14795号

原告熊佳武,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
被告王杰帅,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曾竞,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经审查,本院对熊佳武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熊佳武与王杰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杰帅向熊佳武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竞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熊佳武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王杰帅、曾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熊佳武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杰帅返还熊佳武借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曾竞对上述王杰帅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曾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杰帅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杰帅、曾竞负担。该150元案件受理费,熊佳武已向本院预交,熊佳武同意由王杰帅、曾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沈雨绮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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