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腾腾与马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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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402民初4349号

原告:井腾腾,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马寅,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9995.62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支付2%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2月份偿还17506元,2020年7月25日偿还266755元。剩余65734.62元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寅欠原告井腾腾65734.62元,事实清楚,有借据、收条、转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马寅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井腾腾借款65734.62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22元,由马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李双燕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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