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于方与朱胜伟、朱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15字数 588阅读模式

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909号

原告:潘于方,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朱胜伟,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朱兆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胜伟、朱兆勇因需向原告潘于方借款,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胜伟、朱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于方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7.5元,由被告朱胜伟、朱兆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玲玲
代书记员周博健洒

2020-11-11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