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荫嗣、冯杰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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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荫嗣,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武,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杰峰,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靖,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红,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冯启昌,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红,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健峰,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羁押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看守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7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余荫嗣诉冯杰峰、何靖、李健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103民初7930号。余荫嗣在该案中诉请:1.解除余荫嗣与冯杰峰、何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冯杰峰、何靖退回余荫嗣购房款360000元及利息;3.冯杰峰、何靖向余荫嗣支付违约金47000元等。该案查明:冯杰峰、何靖两人是夫妻关系。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华彩街2号1007房为冯杰峰和冯启昌共同共有的房屋。2015年2月9日,冯杰峰、何靖与余荫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杰峰、何靖同意将位于荔××路××街××房××一半产权转让给余荫嗣,余荫嗣已对冯杰峰、何靖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交易面积为47平方米,共有人冯启昌;冯杰峰、何靖指定的收款账户名为冯杰峰招商银行账号;三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70000元整,余荫嗣应于合同签订后当天内支付360000元,于2015年3月18日前支付剩余房款110000元;三方同意于2015年3月16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办理过户手续;冯杰峰、何靖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0天内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冯杰峰、何靖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冯杰峰、何靖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余荫嗣,另赔偿余荫嗣47000元违约金等。同日,余荫嗣向冯杰峰的银行账号转账360000元。冯杰峰、何靖向余荫嗣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余荫嗣购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华彩街2号1007房物业的购房款360000元。之后,余荫嗣和冯杰峰、何靖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余荫嗣也没有向冯杰峰、何靖支付剩余房款。
李健峰在该案中到庭陈述:“余荫嗣所称不是事实,因李健峰公司需要资金,李健峰向余荫嗣借款,余荫嗣要求冯杰峰用房产作为担保,李健峰承诺给冯杰峰回报,冯杰峰作为公司的股东,用自己的房产证向余荫嗣借了钱。冯杰峰收到余荫嗣的钱后,就立即将钱转给了公司项目的负责人。”冯杰峰为证明实际借款人是李健峰,提供了冯杰峰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转账记录显示冯杰峰于2015年2月9日收到余荫嗣转账的360000元后,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笔共向案外人颜礼祥转账200000元,分四笔共向李健峰转账160000元。2017年10月24日,李健峰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资金周转,李健峰向余荫嗣借款叁拾陆万元,通过冯杰峰帮忙和余荫嗣制订房屋的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文件,同时余荫嗣收了冯杰峰的房产证。冯杰峰收到款项后,在李健峰通知下将叁拾陆万元资金分别转账给冯杰峰拾陆万元,及供应商颜礼祥贰拾万元,以上叁拾陆万元款项属本人使用”等。

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余荫嗣向冯杰峰、何靖支付的360000元是购房款还是给李健峰的借款。虽然冯杰峰、何靖与李健峰共同声称该笔钱为余荫嗣与李健峰之间的借款,但没有提供李健峰与余荫嗣的借款依据,款项也是按余荫嗣、冯杰峰、何靖《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冯杰峰,故一审法院认为该款项是余荫嗣给冯杰峰、何靖的购房款,而不是给李健峰的借款。”判决如下:“一、解除余荫嗣与冯杰峰、何靖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冯杰峰、何靖向余荫嗣返还购房款3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7000元;三、驳回余荫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50元,由冯杰峰、何靖承担。”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2月1日,何靖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冯杰峰作为其与余荫嗣、李健峰就履行(2017)粤0103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事宜的代理人。

审判长杨凡
审判员练长仁
审判员邓娟
书记员张露
李泳筠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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