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云彬与陈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67字数 470阅读模式

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6702号

原告:蔡云彬,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子良,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22日,被告陈子良因需向原告蔡云彬借款25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蔡云彬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陈子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彬琪
人民陪审员陈惠芳
人民陪审员陈文莉
代书记员陈婕

2020-11-11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