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高美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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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765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勇,男,汉族,1978年8月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晴,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美丽,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晴,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宁,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生,住大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址:大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沐由,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莉系第三人陈勇的表妹,李莉的母亲陈世君与陈勇的父亲陈世宏系亲兄妹关系。案涉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文园63号2单元2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151.49平方米)原产权人为被告李莉,购买于2011年1月13日,购买价格为277.2267万元。2017年7月,被告李莉与第三人陈勇、高美丽签订《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莉以239.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陈勇、高美丽,付款方式为全款,付款及交房日期均为2017年7月26日。
2017年6月29日,被告李莉在其建行账户内现金取款14万元;同日,被告李莉向第三人陈勇工行账户内现金存款14万元(银行存款凭证原件由李莉持有)。2017年6月26日,被告李莉向案外人陈晶晶(李莉的表妹、陈勇的堂妹)借款28万元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陈晶晶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转入第三人陈勇的工行账户。2017年6月29日,被告李莉向案外人陈晶波(李莉的表姐、陈勇的堂姐)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该款项由陈晶晶委托案外人何秀文分两笔转入第三人陈勇的工行账户(2017年6月28日转账10万元,2017年6月29日转账20万元)。2017年7月3日,被告李莉在其民生银行账户内现金取款5万元(第一笔2.7万元,第二笔2.3万元);同日,被告李莉向第三人陈勇工行账户内现金存款5万元(银行存款凭证原件由李莉持有)。2017年7月3日,第三人陈勇从其工行账户内向被告李莉银行账户内转账106万元(工行汇款凭证原件由李莉持有),该106万元含李莉2017年6月29日出资14万元、陈晶晶借款28万元、陈晶波借款30万元、李莉2017年7月2日出资5万元及陈勇出资29万元。同日,被告李莉用该笔款项提前偿还案涉房屋李莉名下的中国银行按揭贷款(还款本金1,045,000.24元+利息2659.82元+提前还款补偿金3627.02元=1,051,287.08元)。
2017年7月4日,被告李莉在其建设银行账户内现金取款40.98万元;同日,李莉向案外人阎幼马(李莉与阎幼马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17日登记离婚)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现金42.64万元;同日,阎幼马从该账户内现金取款43.050079万元;同日,阎幼马提前全部偿还案涉房屋阎幼马名下住房公积金贷款46.527654万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李莉缴纳案涉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的公证费300元及登记费80元,阎幼马缴纳房地产市场交易市场税3.585万元。第三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2017年9月20日,被告李莉委托案外人宫岩向第三人陈勇账户内转账4万元,被告称该款系偿还案涉房屋第三人出资的房款,第三人称该款系银行贷款多贷部分扣除房屋税费后的剩余款项。
2017年7月27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第三人陈勇、高美丽名下。2017年8月24日,第三人陈勇、高美丽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15.7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房款。2017年9月19日,第三人陈勇、高美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商业贷款74.3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房款。上述贷款合计90万元,由第三人陈勇、高美丽按月偿还。案涉房屋现由第三人陈勇、高美丽占有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其对被告是否享有合法债权;二、案涉房屋的转让价格,是否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第三人是否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合理对价。

审判长王慧莹
审判员王歆
审判员王迪
书记员王阳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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