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秉乾与周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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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0411号

原告:沈秉乾,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
市余杭区塘栖镇宏磻村4组下柏圩123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7811272212。
被告:周林金,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星桥街道安乐社区三组星乐小区一区234号,公民身份号
码:330184198203071315。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
一份,载明:“本人周林金因资金需要向沈秉乾借款30000元,
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特此证明。330184198203071315。
189××××9971。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安乐社区3组顾陈村21号。”
原告现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
律保护。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秉乾借款
30000元;
二、被告周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秉乾利息
损失(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6日起
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林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灿
书记员宣晓丹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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