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钱裕与金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49字数 753阅读模式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681民初12071号

原告:陈钱裕,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金先锋,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4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金先锋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被告金先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之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且原告愿意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民事行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金先锋向原告陈钱裕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先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先锋归还原告陈钱裕借款本金3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金先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志军
审判员沈碧婵
人民陪审员潘绍来
代书记员马建芳

2020-11-1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