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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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62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龙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东环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沙力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丽新,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永太广延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怡谦,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4日,龙乘公司与福圣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商砼款结算采用房产方式支付。一、甲方(福圣公司)用上京广场商住小区二期的房产支付商砼款”。房产单价为叁仟元/平方米(3000元/m2),楼层加价叁拾元/平方米(30元/M2),1.甲方(福圣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预付100%的房产,乙方(龙乘公司)收到房产手续后开始供应商砼。2.甲方(福圣公司)保证支付乙方(龙乘公司)的房产,无产权,债务争议,并承担因房屋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商砼使用全部结束10日内,如出现小额差额,以现金方式补齐。2018年8月20日,福圣公司与龙乘公司签订房产《抵押供货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1.原条款约定,甲方(福圣公司)”先预付100%房产,乙方(龙乘公司)收到房产手续后开始供应(福圣公司)的生产建设,甲方(福圣公司)先行将上京广场商住小区A17栋东起第4号门市抵押给乙方(龙乘公司),房产建筑面积73平方米,总价:柒拾壹万伍仟肆佰元整(715,400.00元)。乙方(龙乘公司)收到抵押房产手续后保障供应。”“2.甲方(福圣公司)承诺商砼款供应结束之前,履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约定,用住宅支付乙方(龙乘公司)商砼,如供应结束甲方(福圣公司)仍未用约定的小区住宅支付乙方(龙乘公司),甲方(福圣公司)自愿用房产等价现金即715,400.00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龙乘公司),乙方(龙乘公司)退还甲方(福圣公司)抵押房产手续。”2018年11月6日,龙乘公司供货完毕。2019年9月26日,福圣公司与龙乘公司对账确认,福圣公司在上京广场项目中(2017.7.28-2019.9.26)共欠付龙乘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911,272.00元,由佟延明签字捺手印确认。2019年11月26日,福圣公司与龙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记载:福圣公司将对龙安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人民币911,272.00元全部转让给龙乘公司;在龙安公司未支付上述价款前,福圣公司仍有按2018年8月14日的合同付款义务;不免除福圣公司按2018年8月14日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福圣公司与龙安公司2015年9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记载: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45,618,735.91元,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付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2019年10月工程已交付使用,未验收,未审计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福圣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在向债务人龙安公司送达通知时,龙安公司因建设工程款未结算,债权债务不确定未对债权债务签字确认,福圣公司与龙安公司债权债务未明确的情况下,龙乘公司请求龙安公司与福圣公司共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另,根据龙乘公司与福圣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对账单,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龙乘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福圣公司应按对账单支付龙乘公司货款911,272.00元,按买卖合同纠纷支持福圣公司给付龙乘公司货款911,272.00元。逾期违约金及计算问题,龙乘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福圣公司认为其过高主张调低,双方确认价款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应于供货结束后10日内支付货款,且福圣公司应承担因房屋产权纠纷给龙安公司造成的损失,故起算日支持自2018年11月17日起。违约金过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高的依据实际损失等予以调整,故支持龙乘公司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逾期损失。综上所述,对于龙乘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一、福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乘公司货款911,272.00元。二、福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乘公司逾期损失以911,2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以911,2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三、驳回龙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孔祥群
审判员唐新元
审判员都关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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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那爽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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