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兰与张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20字数 666阅读模式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6849号

原告:白玉兰,女,1993年5月3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张洪飞,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炳,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被告张洪飞向原告白玉兰借款尚欠61566元未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主张的其余借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只能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洪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白玉兰借款53479元,并支付利息(以53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白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2.5,由被告张洪飞负担600.5元,原告白玉兰负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纪洪
代书记员张莹莹

2020-11-1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