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松泉与李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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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闽0622民初2586号

原告:廖松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李添生,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省诏安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8日,李添生向廖松泉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4%计付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李添生出具借据一份交由廖松泉收执。借款后,李添生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17日。后经廖松泉多次催讨,李添生未再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李添生向廖松泉借款20000元,有李添生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廖松泉可催告李添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廖松泉主张李添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4%,借款后李添生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17日,现廖松泉主张李添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利息依法调整为按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添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松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2019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廖松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廖松泉负担50元,由李添生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秀恋
法官助理蔡沛欣
书记员吴丽锋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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