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方与蒋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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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315号

原告:刘荣方,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蒋仙根,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仙根以生活所需为由,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10000元、2000元,共计52000元整(通过手机银行转帐、微信转账支付)。嗣后经原告催讨未予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仙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荣方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蒋仙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若胜
代书记员张念平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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