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正法、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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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8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正法,男,土家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丹丹、肖正法原系恋爱关系,2018年肖正法向李丹丹借款,于6月12日向李丹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肖正法借到李丹丹12万元,定于2018年8月15日左右还清。李丹丹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肖正法、2018年6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给肖正法、2018年6月13日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分两笔共转账7万元给肖正法。肖正法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给李丹丹,李丹丹认可系肖正法的还款。另外,李丹丹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李丹丹提交的书证、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肖正法向李丹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肖正法在借款清偿期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其行为违约,故李丹丹有权要求肖正法偿还借款8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李丹丹要求肖正法支付保险费500元,此费用的负担双方并无约定,李丹丹要求肖正法支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肖正法辩称其通过微信转账向李丹丹出借60587元,其中2018年8月23日转款的4万元,李丹丹认可系偿还的本案借款,该款项在本案中进行了冲抵;剩余其他款项,李丹丹认为系双方恋爱期间(特别是特殊节日、特殊金额的转账)的赠与,并非肖正法出借给李丹丹的款项,不同意在本案中冲抵,因双方对此有争议,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审理,肖正法可另案主张。对于肖正法辩称的购买猪肉、金条抵押等,因肖正法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主张不予采纳。肖正法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审判长潘捷
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张剑
法官助理陈成
书记员陈成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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