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忠信与章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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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4223号

原告:梁忠信,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法友,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恩娟,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推荐“DDT外汇投资平台”,要求原告投资该外汇交易平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梁忠信借到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借期二个月。借款人章恩娟”。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账户28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款项后陆续以原告名义通过原告的手机号码为原告在该外汇投资平台开办了四个账户,并设置了手机密码。该四个账户设置在案外人尚文彬账户名下,另尚文彬投资账户又设置在被告账户名下。后原告在2020年8月收到该平台汇入的5000元返利,同时被告和尚文彬也取得该平台的业绩分红。后该平台在2020年8月因故关闭至今。
另查明,被告、尚文彬及其他投资“DDT外汇投资平台”的用户陆续在2020年8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平台诈骗。原告在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在“DDT外汇投资平台”上开设账户,并设置了手机密码,但被告在此之前确系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原告也以被告出具的该份借条为依据最终向被告提供了280000元的款项,应当认为原被告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进行民间借贷活动。被告为原告在“投资平台”上开立账户,投资平台直接向原告汇付返利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特殊的利息计算方式。即虽然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实际上是以被告收取该笔借款后转而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利息。现该平台已关闭,被告已不能取得收益,则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增加被告义务的履行,本院予以尊重。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忠信借款本金2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保全费1920,合计4632.50元,由被告章恩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鸿
法官助理唐甜
代书记员?张程瑶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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