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81民初2671号原告曹国强与被告赵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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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981民初2671号

原告:曹国强,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调解,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
被告:赵正元,女,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曹国强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正元向原告曹国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故原告的该诉求于法无据,对该诉求不予支持。被告赵正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赵正元偿还原告曹国强借款本金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曹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赵正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学军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周倩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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