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贵川与张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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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187号

原告:任贵川,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福文,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福文因需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任贵川借款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15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任贵川借款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福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红
代书记员吴佳燕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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