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红、马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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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鲁14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红,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华,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沂梦,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春红。2018年,李春红对原告说有好的SKY拆分理财投资项目,可介绍别人来投资,原告就介绍李雪梅投资该理财项目,因原告自己对李雪梅讲不清楚,就将李雪梅介绍到德州找被告李春红,由被告李春红向其讲解该投资理财具体情况,李雪梅将66万元打到原告账户,说其不会操作让原告帮忙给其买激活分,李春红给原告几个账户,让原告将李雪梅的660000元分别转到其公司卖激活分的几个账户,这几个账户账户户名为孙国华、陈发平、王传香、苏沂梦。原告将其中的240525元转到了苏沂梦的账户内,具体为2018年2月4日转到苏沂梦账户78750元,2018年2月5日转到苏沂梦账户78750元,2018年2月6日分别转到苏沂梦账户40000元、43025元,合计转到苏沂梦账户240525元。余款原告分别转到了孙国华、陈发平、王传香的账户。因李雪梅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收益,李雪梅将马艳华诉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马艳华返还投资款660000元钱,并申请诉讼保全由霸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原告就找被告李春红,被告李春红说给原告安排律师,后又安排调解,协调收款人孙国华、陈发平、王传香退款,孙国华、陈发平、王传香这几个人均同意将收到的李雪梅的投资款予以返还。就苏沂梦这一笔的返还问题,被告李春红让原告与李雪梅调解解决时将苏沂梦的这笔投资款返还时间定在四期还款的最后一期即2019年春节前,并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将其投资经营的E卡通账号、密码等提供给原告,如2019年春节前原告没有收益,则由被告李春红承担后果,用现金解决240000元。该承诺书的内容为:
“账号:dzds1401-1429我李欣自愿把E卡通的这些号
dzds1501-1529给马艳华,如何在2019年
登陆密码:888888春节前没有收益,我自愿
二级密码:666666承担后果,用现金解决
手机号:15588893968240000元。
身份证名:李春红3714811974111100412019.3.5号
李欣”
原告拿到被告李春红的承诺书后,就在霸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与李雪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马艳华应返还李雪梅投资款共计660000元,于2019年3月13日前返还139825元;2019年6月13日前返还139825元;2019年9月13日前返还139825元;2020年2月23日前返还240525元;如马艳华逾期返还,李雪梅有权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马艳华自愿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月息二分向李雪梅支付违约金至投资款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9020元,由马艳华负担。原告签收调解书后,还将李雪梅的SKY拆分理财账号、密码通过微信提供给被告李春红,按照被告李春红的指示交由被告李春红的助理负责管理。2019年8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李春红孙国华、陈发平、王传香的几笔投资款已经退清了,要求被告李春红回复2020年2月10日前分几次付清苏沂梦的这笔款,被告李春红回复说让原告在承诺书提供给原告的E卡通账号投资刷单,并说投资刷单是安全的,如原告实在不愿意投资刷单,等2020年2月10日其拿出现金解决,原告再把BSC转给被告李春红。原告给被告李春红通过微信发送了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李春红能够保证BSC的稳定性,原告就用车库抵押办理一张浙商银行的信用卡,额度35000元左右,让被告李春红的助理操作刷单,一周双方结算一次,但要求被告李春红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原告信用卡本金的安全,到2020年2月8日之前能回多少款减去原告的本金返还李雪梅,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春红一次性给李雪梅结清,或者调解书履行期限到了,被告李春红如果拿不出钱,就让李雪梅通过法院找苏沂梦解决,李雪梅已经将苏沂梦的信息整理好了,还有被告李春红给原告的BSC再转给被告李春红都可以,只要解决问题就行。被告李春红回复原告:“马总你刷12万,一年会回36去掉你的成本够给李雪梅的”“这个12万我们公司可以扣章担保,我个人没有必要为苏沂梦担这个保”“苏是公司的一个人,卖激活分的一个账号”。原告微信回复自己囊中羞涩没钱,刷30000元也要用车库抵押办理浙商银行卡,这个12万刷不了。“说心里话李总,如果您不能承诺兑现就不应该给我写这张条,把我圈进去了,您又不给兑现承诺了”。被告李春红回复:“放心咱一起解决这个事”。原告从被告李春红提供的E卡通账号未获收益,被告李春红2019年春节前未兑现其承诺承担240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将240525元转入霸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后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雪梅将660000元投资款转入原告账户让原告帮其购买激活分,原告将其中的250525元转入被告李春红提供的苏沂梦的银行账户。在李雪梅将马艳华起诉至霸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该款时,因为原告转到苏沂梦账户240525元是被告李春红让转的,账户是被告李春红提供给原告的,原告马艳华不认识苏沂梦,只能找被告李春红,让被告李春红去找苏沂梦协调返还投资款的事情,被告李春红不让原告找苏沂梦,要求原告与李雪梅调解解决,将其E卡通账户提供给原告让原告操作经营,并承诺如果春节前原告未收益,由其承担后果,用现金解决240000元。从原告与被告李春红协商解决苏沂梦该笔投资款返还的整个过程、结果综合分析,被告李春红是让原告先与李雪梅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先与李雪梅协议确定返还该笔投资款的时间是2019年春节前,并将自己的E卡通账号、密码告知原告,让原告经营,原告如果在2019年春节前通过经营E卡通账户收益240000元,就由原告用该收益返还李雪梅投资款240525元,如果原告在2019年春节前不能收益,则由被告李春红承担该240000元。因为有了被告李春红的承诺,原告才与李雪梅在霸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2020年2月23日返还李雪梅240525元的协议。因被告李春红未能兑现承诺,原告不得已才自己履行了调解协议,先行将240525元转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内。被告李春红向原告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履行调解书后,原告与被告李春红之间的240000元借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确立,原告为债权人,被告李春红为债务人,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李春红偿还其该240000元。被告苏沂梦的账户是被告李春红用于卖激活分的账户,原告将李雪梅的投资款按被告李春红的指示汇入该卖激活分的账户,作为投资款的实际收款人在投资款返还时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苏沂梦承担返还责任,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春红、苏沂梦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艳华240000以及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李春红、苏沂梦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雪梅将660000元投资款转入被上诉人马艳华账户帮其购买激活分,上诉人李春红让被上诉人将其中240525元转到原审被告苏沂梦账户,在上诉人承诺承担240000元后,被上诉人与李雪梅在霸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2020年2月23日返还李雪梅240525元的协议,此后被上诉人将240525元转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内,上诉人不履行此前承诺,由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240000元借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确立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既然承诺保证合同的履行,其不履行行为构成违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苏沂梦偿还被上诉人马艳华240000以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审被告李春红、苏沂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李春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鲲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杨娜
法官助理董国通
书记员张洪远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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