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明与李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509字数 948阅读模式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4563号

原告:李海明,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中,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借款人姓名李志中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日1986、01、03家庭住址王西身份证今向李海明借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整),期限为2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李志中2015年6月2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8日、2019年4月9日在该借条上签字,但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有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明借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被告李志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新
书记员张姬康

2020-11-1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