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生友与郑远望、郑远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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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鄂1224民初1666号

原告:徐生友,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远望,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郑远昔,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郑远望之弟。

本院认为,原告徐生友与被告郑远望达成借款协议,原告按约出借了资金,被告郑远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远望应当承担偿还下欠借款的义务。被告郑远昔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对该借款下欠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放弃部分利息,系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2020年8月20日修正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远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告徐生友偿还下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950元,合计126950元(利息已自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后续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远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计1419.5元,由被告郑远望、郑远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冷绪昌
人民陪审员张召明
人民陪审员陈瑞芳
法官助理刘颀晗
书记员谭振哲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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