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刚与黄玮,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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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陕0824民初5249号

原告:贾文刚,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403184258,联系电话:1389125****。
被告:黄玮,(又名黄伟),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电力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72XXXX601120036,联系电话:1889152****。
被告:张群,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电力局家属院,系黄玮妻子,身份证号码:61272XXXX610100029,联系电话:1348444****。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2、被告是否应该偿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黄玮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行为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被告黄玮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该以月利率12.8‰计算。被告黄玮与被告张群系夫妻关系,原告出借给被告黄玮的款项,被告张群不但知情,而且还向原告清偿过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贾文刚诉请被告张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黄玮、张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贾文刚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2.8‰计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3563元,由被告黄玮、张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怀玉

二О二О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鲍柯男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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