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建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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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353号

原告:章永建,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朱江,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24日起,被告朱江陆续向原告章永建借款,也陆续归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12日借到现金共计310432元”。后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9月20日分别返还了原告2500元、2000元,共计4500元。剩余305932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永建借款3059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59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2944.50元,由被告朱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威
法官助理魏巍
代书记员王佳梦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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