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如强与田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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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323民初3412号

原告:白如强,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田玲玲,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及庭审陈述证实,均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如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田玲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成虎
书记员何玉红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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