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揪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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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冀1182民初2290号

原告:王广揪,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刘志强,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欠王广揪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欠款人刘志强2018年8月1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共欠款52000元的请求因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不予支持。被告刘志强向王广揪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于法不合。
综上,原告王广揪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揪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刘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云运
书记员吕姗姗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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