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龙与章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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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982号

原告:曾建龙,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章观平,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20日,被告章观平向原告曾建龙借款1000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章观平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建龙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章观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丹
代书记员傅渝皓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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