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480号
原告:汪娅平,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志敏,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敏向原告汪娅平借款,2015年7月10日,被告王志敏向原告汪娅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志敏向汪娅平借款15000元。该笔借款被告王志敏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娅平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志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尤高云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梁益玲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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