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明与陈妙青、滕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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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534号

原告:赵小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妙青,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滕荷琴,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农历2012年12月1日(即公历2013年1月12日),被告陈妙青因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27日,本金及后期利息被告至今尚未偿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妙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小明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陈妙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文婷
代书记员崔琳琳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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