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群与王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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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5129号

原告:黄利群,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爱芬,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爱芬曾多次向原告黄利群借款,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了5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了1500元,被告还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了人民币6901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8901元。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本金3000元,剩余本金人民币5901元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爱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利群借款本金人民59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爱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欢
代书记员黄晶晶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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