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宗山与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12字数 720阅读模式

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1621民初1561号

原告:孙宗山,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利,惠民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阳,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元,约定1万元一天利息5分,2020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结清,并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被告苏阳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阳欠原告孙宗山借款1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超出现行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宗山借款16500元及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3月15日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苏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荣强
审判员解希军
人民陪审员谷鹏
法官助理宋丙琦
书记员杨妍

2020-11-0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