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军与顾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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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013号

原告:杨伟军,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顾生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28日,被告顾生明因需向原告杨伟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30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伟军借款300000元及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顾生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彬琪
代书记员陈婕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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