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华与武继赟、武继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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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豫0927民初2485号

原告刘春华,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凯丽,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继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武继森,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模胜,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被告武继赟、武继森向原告刘春华借款4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一个月,二被告还给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原告将现金40000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被告只偿还给原告26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时,偿还借款,但被告未偿还,应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已经偿还的应予以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继赟、武继森偿还原告刘春华借款3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武继赟、武继森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纪录
书记员曹芳芳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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