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萍与叶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392字数 606阅读模式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282民初6504号

原告:徐青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卓君。
被告:叶建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月息200元,但未载明借款期限。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04年3月14日,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自认事实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建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徐青萍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月200元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被告叶建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金锦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书记员陈奕瑾

2020-11-05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