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福与易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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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24民初4042号

原告:杨荣福,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易劲松,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6日,被告易劲松向原告借款各25000元,双方约定2018年10月30日前还清,超期还款按月利率1.5%利息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仅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对尚欠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易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荣福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易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晓燕
代书记员成霓霞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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