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高、王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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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鲁15民终3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高,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强,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高(系王学强之父),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海,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洪海与王明高原系亲戚关系。自2012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用于生意周转。至2018年4月28日,双方结算后,王明高共欠原告款4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洪海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月息按1分计算,到2020年4月28日利息本金一次性还清,至2019年4月28日结息换条,借款人王明高/担保人王学强/2018年4.28号。审理中,被告主张该债务原告不具备全部债权人资格没有证据,主张已经案外人进行了债权认定及分配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明高向原告借款,王学强提供担保,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王明高偿还本金及利息,王学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王明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海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学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王明高、王学强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作证称:其与王明高是父女关系,2016年其跟着王明高做钢管生意,其本人也有公司,与王明高有生意往来。王明高通过胡云猛向王洪海借了20万元。因为是通过胡云猛借的钱,王明高跟胡云猛结算,并向胡云猛出具了收到条。打条的时候其没在场,当时也不知道欠条的内容,不知道王明高向王洪海出具欠条,直到一审开庭时才知道。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法官助理徐营营
书记员李云娇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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