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小小与罗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740字数 1906阅读模式

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4003号

原告:傅小小,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萍,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傅小小与被告罗小萍系同学。2020年4月初,被告罗小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傅小小借款40000元。被告罗小萍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傅小小,借条写明“本人今向傅小小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于2020年6月17日归还,全部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4000元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经原告向被告追款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向法庭提供被告亲笔立写借条一张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不到庭,放弃其享有的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借条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依法应予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存在有效的直接证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2020年5月19日至6月18日借款利率4000元,该约定明显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合理部份利息,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利息计算应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6月18日止,按2020年5月19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
率,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借款利息应按2020年5月19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合上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小萍应当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傅小小;
二、被告罗小萍应当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傅小小(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即按2020年5月19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2020年5月19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原告傅小小负担50元,被告罗小萍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棍麟
法官助理张维
书记员张秀丽

2020-11-08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