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全球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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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6民初4394号

原告:祁全球,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张燕,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其中载明其向原告借款83750元。原告自认,被告之后归还了9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对此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自述,原告在出借条后归还了9000元,余款74750元未归还。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47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祁全球借款本金74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元,由张燕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张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祁全球。
原告祁全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朱小琼
书记员胡荧娜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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