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韬与何燕、何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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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11259号

原告朱晨韬,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何燕,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何徐林,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经审查,本院对朱晨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朱晨韬与何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燕向朱晨韬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徐林承诺何燕的借款由其承担偿还,现朱晨韬要求何徐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何燕、何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朱晨韬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燕、何徐林返还朱晨韬借款130000元;
二、何燕、何徐林支付朱晨韬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借款130000元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上述款项,限何燕、何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何燕、何徐林负担。
朱晨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何燕、何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沈雨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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